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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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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将诞生的前夜,列宁提出了一个复杂敏感、涉及社会主义革命成败的政治问题: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不信神的执政党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好、教育好,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如何有效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正确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简而言之,就是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积极引导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麻痹和控制人们思想意识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或采取“收”的态度都是不正确的,其根源在于没有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没有正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

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世界观上与一切有神论对立,因此在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可以较为快速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从而导致认识上的“短视症”,忽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略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应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避免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和片面性。

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放”的态度,实质是只讲宗教信仰的个体属性而不讲其社会属性和群众性,只看到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忽视了宗教背后包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片面主张对宗教采取“收”的态度,实质是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认识不足,没有看到一些宗教还具有民族性或国际性,忽视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广大信教群众同样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夸大了宗教的消极作用。

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我们必须牢记,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我们也必须牢记,社会主义政权要巩固、社会要和谐,对宗教就要管住、管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水平就要全面提高。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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